|
項目名稱 |
泉州博超實業有限公司(二期)井網智能制造產業園區項目 |
|
審批文號 |
泉泉港環評〔2026〕表3號 |
|
審批時間 |
2026年3月9日 |
|
環保部門批復內容 |
泉州博超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泉州市榮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泉州博超實業有限公司(二期)井網智能制造產業園區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位于泉港區前黃鎮驛峰西路1009號,擬在現有廠區外新增用地進行擴建,新增建設規模為年產球墨鑄鐵井蓋50000噸。產品方案、主要設備、具體建設內容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項目選址符合泉港區總體規劃及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在你公司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加強環境管理,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從環境保護角度,我局同意項目建設。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你公司應認真對照并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對策措施,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推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選用技術工藝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設施,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2.大氣污染防治。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污染治理及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收集、處理效率應達到《報告表》有關要求。項目各生產工序粉塵廢氣經集氣裝置或管道負壓收集,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達標排放,其中,打磨工序產生的粉塵廢氣依托自帶的布袋除塵器處理。蘸漆、晾干工序有機廢氣經集氣罩收集,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達標排放。 項目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1標準,苯、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1標準限值。項目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限值,廠區內顆粒物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附錄A表A.1無組織排放限值;苯、非甲烷總烴企業邊界監控點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4標準,非甲烷總烴廠區內監控點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3標準以及《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附錄A表A.1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3.水污染防治。項目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納入泉港區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 4.噪聲污染防治。項目應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源應采取有效的消聲隔音、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動力機械設備的管理和維護,最大程度降低噪聲。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按固廢“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類固廢的收集、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危險廢物暫存庫設置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等規范要求,貯存能力、面積等應與產生量相匹配,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廢暫存場所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規定要求。危險廢物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妥善處置,同時執行危廢處置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三、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報告表》核定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2.4651噸/年,實行1.2倍削減替代(即2.9581 噸/年),從福建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G222儲罐更換新型浮盤項目中削減替代。 四、你公司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及時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按證排污。 五、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后,若工藝、性質、規模、地點等發生重大變動,應依法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按全鏈條環境監管要求,做好該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抽查工作。
|
|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
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
地址:泉港區政務服務中心 聯系 泉州市泉港生態環境局審批股 電話:0595-27726077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