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402-0000-2026-00004
- 備注/文號:泉港自然規〔2026〕1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3
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國有筆架山林場: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將補償資金發放到林權所有者手中,結合我區實際,泉港區自然資源局、泉港區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泉港區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泉州市泉港區自然資源局 泉州市泉港區財政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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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區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林業生態補償方面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
省級以上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具體面積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下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和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文件分解面積為準。
第三條 資金分配辦法
?。ㄒ唬﹪袉挝还芾淼奶烊涣滞7ス茏o補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全部用于國有單位管護支出。國有單位管護支出范圍為生態保護修復、防災減災、運行管理、綠色發展等相關事項。
?。ǘ┘w和個人所有的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用于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支出。
1.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是指對納入生態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范圍內的林權所有者的經濟補償,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費為每年度各級財政下撥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40%。林權所有者補償補助費通過“一卡通”方式支付給各林權所有者。
林權所有者屬于村集體組織的,其經濟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應優先用于村莊造林綠化及森林資源管護、防火林帶修建、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林業相關費用,有結余的可用于村集體公益性事業建設。
2.村集體組織監管費是指用于從事森林資源管護宣傳、防火、防盜、病蟲害防治、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補植撫育等支出。監管費為每年度各級財政下撥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20%,由區自然資源局下撥到各村(居)委會。
3.直接管護費是指用于直接從事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護林員勞務補助、森林綜合保險和林業改革發展補助等費用。直接管護費為每年度各級財政下撥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40%。直接管護費由區自然資源局統籌支付,重點用于護林員工資(含獎勵金)、森林綜合保險林權所有者承擔的保費和國有林場改革補助等支出。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于解決區屬國有林場商業性采伐量減少等原因造成的經營運轉困難等補助,補助對象為區國有筆架山林場,補助標準為20萬元/年。
第四條 各鎮(街道)、村(居)委會應認真核對林權所有者具體情況,確保補償對象名單無誤。各鎮(街道)、村(居)委會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村(居)集體組織是森林資源管護的責任單位,應當劃定管護責任片區,聘請森林資源管護員,并與其簽訂管護合同,進行專業管護。
第六條 各村(居)委會應將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于當年度12月在村(居)政務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各村(居)委會使用支出及公示情況應于當年度12月底上報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匯總;各鎮(街道)應將鎮、村兩級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支出及公示情況于下年度1月底前書面上報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七條 各鎮(街道)、村(居)委會公示時應公布鎮(街道)、區財政局和自然資源局的投訴電話,受理群眾投訴。
第八條 各鎮(街道)、各相關村應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準確反映補償補助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
第九條 各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的使用單位、集體和個人,要主動接受各級財政部門、林業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補償補助資金??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改變補償補助資金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補償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績效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績效目標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對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自然資源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泉港區財政局 泉港區自然資源局關于修訂〈泉港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和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泉港財〔2023〕170號)同時廢止。
附件
林業生態補償資金發放流程
針對林業生態補償資金發放流程缺乏規范導致資金發放監管不夠到位等問題,根據財辦〔2024〕21號文件規定,需要對補償資金申報、公開、公示、審核、發放、錄入等環節進一步優化完善,請按照以下環節進一步規范發放流程:
一、申請造冊。補助資金下達區級后,鎮(街道)要及時通知各村準備材料,協助各村落實補助地塊、面積,各村級組織編制補償資金發放清冊,內容包含戶主姓名、戶主賬號、補助面積、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
二、公示和監督。村集體組織提交補償資金發放清冊前要在村里進行公示,并在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平臺進行公開,林權屬于個人的,經公示無異議后,村(居)委會將上述材料簽字蓋章上報鎮(街道)匯總審核;林權屬于集體的,需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分配方案或用于村集體公用事業,經公示無異議后,再簽字蓋章上報鎮(街道)匯總審核。
三、審核和發放。鎮(街道)審核無誤后,簽章上報補償清冊至區林業主管部門。區級林業主管部門復核后,由區一級直接發放到林權所有者銀行賬戶或村(居)集體賬戶。在鎮(街道)級、區級審核時,要加強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利用,對不準確、不完整的補貼對象基礎信息進行分類、變更和完善,確?;A信息完整準確。
四、反饋和補發。財政部門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及時收集補貼資金發放到位情況。若出現發放失敗、錯發、漏發等情況,經核實后,重新辦理補發、漏發資金支付手續,確保補償資金發放準確、有效。
五、錄入平臺。補償資金發放后,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將森林生態補償到人到戶資金及時錄入鄉村振興 (扶貧惠發)資金在線監管系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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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0502000114號

